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6-028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调整对外投资建设项目暨
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调整对外投资建设项目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特”)根据项目投资实际进展情况,终止在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科特(苏州)新材料项目,调整为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在浙江省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项目。同日,上海科特与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控股子公司调整对外投资项目并投资建设上海科特独山港生产基地项目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拟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原项目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项目暨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在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科特(苏州)新材料项目。同日,上海科特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了《投资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建
设项目暨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自前述《投资协议书》签署以来,子公司上海科特与合作方均积极推进各项前期工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协议所涉投资合作条件发生客观变化,双方未能就原有合作设想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协议客观上存在无法继续履行之情形。
为维护子公司整体利益,合理配置资源,经审慎研究并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在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双方友好协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双方签署了《终止协议》,双方均无需再履行原《投资协议书》项下的相关义务,且不构成违约行为。
二、调整后的新项目投资概况
鉴于上海科特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前述项目终止后,子公司拟统筹资源在浙江省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设生产基地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上海科特独山港生产基地项目。
2、项目内容:上海科特拟在浙江省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项目,以规划建设研发实验室、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和其他配套设施,主要用于新能源防护产品、电子元器件、耐火特种材料和气凝胶制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3、投资规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进行本次项目投资建设,该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购买、厂房建设及购买生产设备等。该项目分两期开展,一期项目用地面积约108.5亩,总投资1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7亿元;二期项目预留用地52亩,总投资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1亿元。
4、项目选址: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为上海科特提供约160.5亩土地(位于中山路南侧、海港路东侧青田飞地内)(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5、供地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宗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土地性质属工业用地,期限50年。
6、资金来源:项目投资主体自筹资金。
(二)本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1、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广阔
本投资项目生产的新能源防护产品、电子元器件、耐火特种材料和气凝胶制品等产品属于功能高分子材料行业,可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线电缆以及消费电子等领域,属于工业“四基”目录中所列的重点领域之一即新材料领域之关键基础材料,符合国家战略定位及产业发展规划。同时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出货量持续扩大,有利于推动新能源防护产品市场规模的持续增长。
2、项目定位选址合理,协同效应明显
本次投资项目选址在浙江省独山港经济开发区,与上海科特总部位置毗邻,通过本次项目建设,能有效加强上海科特研发、制造、销售等部门协作,实现资源整合和集中管理,从而提高整体制造能力和研发效率。
3、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降低产能不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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