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202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第四期(202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
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摘要等。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股东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6.召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7.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8.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七章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加对象均为与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的员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以及符合本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并经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以及符合本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并经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股票规模和认购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自筹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公司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向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019.87 万元(拟认购股份数量乘以授予价格所得),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按照每份份额 1.00 元计算得出。任一持有人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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