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汇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所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为杨晨辉先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共有合伙人 150 人,注
册会计师人数 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 亿元。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 18.99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8.05 亿元。2024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112 家,2024 年度上市
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5 亿元,审计的行业有: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 家。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经评估,董事会认为,大华所作为本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2025 年 12 月,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年审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本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内审部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审计工作现场沟通,就公司 2025 年度审计计划的开展及审计项目组前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场审计等相关事项安排进行了沟通。审计完成阶段,大华所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内审部负责人就本次审计的独立性、重点审计领域、函证情况、关键审计事项、初步审计结果进行了沟通交流。2026 年 4 月,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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