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或“公司”)2023 年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天津普林关于涉及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及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延续性,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到期后,天津普林与
TCL 财务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续签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
公司向天津普林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具体条款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1、合作原则
财务公司向公司所提供金融服务相关条件不得劣于同期公司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可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双方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其他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公司将在自愿及非强制的基础上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而无责任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财务公司。
公司可就具体的金融服务与财务公司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厘定服务条款细节。
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协议。
2、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前述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但募集专项资金不得存在财务公司。
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的利率,亦不低于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2 亿元。
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符合相应合同约定条件下,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财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存款的,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合作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财务公司应付公司的存款与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应计利息进行抵销。
(2)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业务或工具,例如财企直连服务。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上述财企直连服务而产出的相关费用,财务公司免予收取。
就公司的交易指令信息,财务公司应完整及时向银行转发,并提供必要保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触相关信息。未经公司同意,财务公司不得分析和对外提供信息。
(3)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根据公司需求提供贷款及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
公司可以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可以使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保理等信贷业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未偿还信贷余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及符合内部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优先满足公司的需求。
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率或其他融资性业务的利率(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财务公司归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性业务的,财务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应还财务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融资性业务与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进行抵销。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在获得监管机构有关批复的前提下,将按公司的指示及要求,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业务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上述额度可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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