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2-088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或“公司”)的委托,就天津普林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天津普林本次注销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天津普林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津普林为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津普林实施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天津普林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普林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天津普林董事会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考
核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2、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 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