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首席执行官(CEO)的职权、首席执行官(CEO)的责任、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首席执行官(CEO)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总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总裁、副总裁对首席执行官(CEO)
负责。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大学或以上学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款规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CEO),该聘任无效。
首席执行官(CEO)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
第九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总裁、副总裁由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助理、各分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审议,由首席执行官(CEO)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二)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应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首席执行官(CEO)的职权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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