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5 22:06:48 股吧网页版
实益达: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薪酬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