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实益达: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
序,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报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没有因违法执业被监管机构取消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充分考虑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一)依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若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采用以下简易程序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即在公司续聘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供其机构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若有)以供审议,审计委员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则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