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涉及本制度所列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由公司有权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公司投资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2、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
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
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
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
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收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十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再上报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首席执行官(CEO)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单项对外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下。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单项对外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
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应当报股东会批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以上权限的行使需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品种、房地产、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经公司审议后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司分公司无权决定对外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管理,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及项目小组组成专项小组,负责对投资行为的政策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行为的可行性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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