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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6:55:02 股吧网页版
实益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1、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如有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如有)和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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