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等人员的工作激情,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公司内部董、高,包括:
1、公司董事长;
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3、担任子公司或事业部负责人的董事;
4、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外部董事,指非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
(三)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高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薪酬制定本着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杜绝短期行为,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为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公司董、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对公司董、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非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其工作津贴结合公司规模、市场行情等因素,由公司与其个人协商确定。
前述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高的薪酬,分为担任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统称“事业部”)负责人职务的董、高和其余在公司任职但不担任事业部负责人职务的董、高(以下简称“专职高管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专职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两种情况。
(二)在公司任职的董、高的薪酬采用年薪制,年薪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年薪中固定部分在每个月发放,称为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按照职系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
基本薪酬以外部分称为绩效薪酬,即年薪减去基本薪酬。该部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具体金额。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开展。
(四)担任事业部负责人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年薪:
1、经营年薪=绩效考核年薪+管理能力考核年薪;
2、绩效考核年薪主要以基础净利润目标值和增长值为主,结合业务价值、新老业务区分和增长情况进行计算;
3、管理能力考核年薪=事业部的规模奖金基数*组织绩效KPI考核系数;
组织绩效KPI以财务指标、客户指标、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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