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3.判决结果及金额:一审判决金额为本公司向星景环保支付工程款63,478,303.77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退还工程保障金 114,648,726.03元及利息,支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和竣工图编制费5,364,000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本公司、星景环保均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5 年 8 月 26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一”“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黔 27 民初 18 号)。黔南中院对本公司、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安东华”“被告二”)与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景环保”“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 年 5 月,本公司就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项目(以下
简称“该项目”)与瓮安东华正式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暂估总
价款为 87,449.17 万元人民币(详见发布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7-019 号公告)。根据该项目建
设需要,本公司与瓮安东华、星景环保共同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备忘录》(以下统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星景环保作为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建设工作,合同暂估总价为 83,650.77 万元人民币。2025 年 4 月,星景环保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一审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一审受理情况
2025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黔南中院开庭传票以及转来的《民事
起诉状》。星景环保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向黔南中院起
诉本公司和瓮安东华。详见发布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25-023 号《关于与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同时,星景环保变更诉讼请求,其诉求金额变更为 26682.9 万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黔南中院就此纠纷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
黔 27 民初 18 号)。一审具体判决如下:
1.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支付所欠工程款 63,478,303.77 元及利息(利息以 63,478,303.77 元为基
数,从 2024 年 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 2024 年 3 月 22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退还工程保障金 114,648,726.03 元及利息(利息以 114,648,726.03 元为
基数,从 2024 年 1 月 26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支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和竣工图编制费 5,364,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364,000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驳回星景环保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75,945 元,由星景环保负担 354,935 元,东华科技
负担 1,021,0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黔南中院递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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