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洪佩丽)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对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洪佩丽,女,1964 年 3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
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银行监管处处长,原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副局长,原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财信投资集团董事局副主席;2020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6 次,审议通过 70 项议案;召开股
东会 3 次,审议通过 20 项议案。本人亲自参加了上述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本人作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 16 次,实际出席 16 次,审议和听取 66 项议案,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此外,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审议通过 1 项议案,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建议等,并得到及时反馈。
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会议等,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报告,聚焦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报告重点领域审计等内容,持续提升监督质效;同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讨论公司报告期内业绩情况,提出重点关注事项,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提出合理建议。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 年,本人主动关注监管要求、市场机构、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将相关诉求转达公司高级管理层,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5 年,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工作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五)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持续提升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间建立了高效顺畅的沟通机制,有力保障决策科学规范。本人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全面掌握公司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预与阻碍。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2025 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的稳定。公司与关联人之间保持独立,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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