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3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32190 证券简称:河之阳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洛阳市河之阳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和自
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洛阳市河之阳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1 月 29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洛阳市河之阳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之阳),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科技园道南路北。
周春怀,时任董事长,男,1969 年 7 月出生。
郭沙沙,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女,1984 年 11 月出生。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公告编号:2019-023
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河之阳未在 2019 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河之阳的违规行为,时任河之阳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3
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拟决定:
1、给予洛阳市河之阳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2、给予河之阳时任董事长周春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3、给予河之阳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郭沙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但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19-023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收到并知悉上述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的决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给予洛阳市河之阳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洛阳市河之阳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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