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9
公告编号:2019-003
证券代码:836324 证券简称:宏润核装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2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天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志超、杨元春
其他信息: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春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国征、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顺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林强、骆小军
公告编号:2019-003
其他信息:公司职工
姓名或名称: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风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强、迟晓龙
其他信息: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刘春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春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国征、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核装”)股票于2016年5月3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原告与宏润核装于2017年2月8日签署《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并于2017年2月16日、2017年2月17日向宏润核装在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山信用社”)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缴付投资款共计2128万元。在发行成功前,宏润核装违反规定提前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月5日,原告与宏润核装签署《宏润核装退还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认购款协议》,宏润核装未按协议约定退还原告投资款、支付资金占用费用。
根据规定,宏润核装与新时代证券、盐山信用社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时代证券、盐山信用社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决宏润核装、新时代证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春海共同承担因终止发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金人民币21,280,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3,748,778.08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资金占用损失应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滞纳金2,054,721.01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资金占用损失应付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27,083,499.09元。
(2)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公告编号:2019-003
(五)案件进展情况: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民初410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2128万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滞纳金,占用资金利息及滞纳金以212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止,同时减去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退还的占用资金利息30万元;
(二)驳回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与投资人针对还款事宜进行协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被相关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造成公司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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