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5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064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及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与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及债权人 A 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收到了债权人 B 及自然人 C
的债务豁免函。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
原告债权人 A 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新光圆成等的企业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共计 36,445 万元及利息。
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80),
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282 号),
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2、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5)。原告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汐圃园”)与被告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113,862.88 万元。
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初 317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3、债权人 B 与新光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新光集团提
供借款 491 万元,新光圆成就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自然人 C 与周晓光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向债务人周晓光提供
借款 5,000 万元,并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与新光圆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
务人周晓光的上述债务作担保。2018 年 4 月 27 日,归还借款 2,500 万元。
自然人 C 与周晓光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向债务人周晓光提供借
款 500 万元,同日与新光圆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周晓光的上述债务作担保。
二、进展情况
(一)针对原告债权人 A(甲方)与被告新光圆成(乙方)、万厦房产(丙方)等的企业借贷纠纷案,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就【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判决书中所述债务,在基于前期甲方对乙方债务部分豁
免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乙方承担 4,000 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就【2019】浙 07 民初 282 号判决书中所述债务,在基于前期甲方对乙方债务部分豁免的基础上,甲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承担 3,500 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
2、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履行上述赔偿责任,丙方同意分别以其名下的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的万厦御园的四套房产作价3,780.8万元及三套房产作价2,984万元用于清偿本和解协议项下的债务。
余款分别为 2,063,634 元及 5,061,167 元,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前付清。
3、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之后 15 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付给乙方,并办理完成相应的过户手续,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二)针对原告南京汐圃园(甲方)与被告新光圆成(乙方)的合同纠纷案,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计 1.65 亿元,甲方相应豁免乙方在【2019】浙 07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判决债务,具体支付节点及豁免金额如下:
(1)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 5,000 万元后,视为乙方清偿本金债务 7,500 万元;
(2)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 3,500 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
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 3,500 万元后,视为清偿本金债务 5,250 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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