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3-04 18:49:20 股吧网页版
*ST新光: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部分补充回复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5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2-01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部分补充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此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仍为阶段性回复,尚有债务豁免、诚意金和解协议履行等事项在核查当中,后续将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予以补充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22号),
公司对关注函中相关事项进行了阶段性回复,内容详见 2022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阶段性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现将相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事项一:公告显示,你公司 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主要来源于债务重组及债务豁免收益。2021 年,你公司与南京汐圃园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部分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产生债务重组收益 10.49 亿元。2021年底,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出具了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你公司据此调减预计负债 7.84亿元并确认相应重组收益。2021 年你公司因履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担保义务,减少预计负债 9.5 亿元,担保房产被司法拍卖产生其他收益 4.6 亿元。请你公司:

(1)逐项列示报告期内签署或生效的债务重组协议、和解协议和收到债务豁免函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债权人名称、关联关系、债务成因及金额、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
金额及方式)、生效条件及时点、撤销或变更条款(如有)、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你公司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是否及时履行恰当审议披露程序等。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新光圆成分别与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陆桂珍、方文校、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务和解/调解协议,并收到了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浩波、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

(一)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建德新越、新光建材、万厦地产、虞云新、周晓光金融借款事项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7 民初 381 号《民事判决书》及
有关的《执行裁定书》;

2、查阅了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以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

3、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和解协议采用以现金方式偿债有关的转款凭证;

4、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上述和解协议采用以物抵债方式所涉房产的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

5、现场走访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查阅涉抵债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及产权登记情况;

6、查阅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7、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

8、与华融证券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视频访谈等。

经核查,该笔借款事项及所签署的和解协议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华融证券、新光圆成的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

息文件以及对华融证券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2020 年 4 月 25 日,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建德新越、新光建材、万厦地产、虞云新、周
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浙 07 民初 381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华融证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建德新越、新光圆成
债务成因及金 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