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6 17:47:12 股吧网页版
北纬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股票代码:002148 股票简称:北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9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分配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6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股。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到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每股分配额度保持不变。

2、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公司已于2025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2,524,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561,001,330股减少至558,477,330股。

根据每股分配额度保持不变的原则,公司本次分配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558,477,3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4、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0股,不存在差异化安排。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58,477,3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6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44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2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6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132 傅乐民

2 03*****881 傅乐民

3 01*****906 彭伟

4 01*****534 许建国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25年6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回购价格等将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国兴大厦26层 公司证券部

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