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
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的经营业务,掌握国家
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公正、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满;
(四)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
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需要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由
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将解聘决定及时通知其本人并说明理
由。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
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除本细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日常经营事宜涉及的购买产品、服务,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行政人
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但不包括股
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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