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关于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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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重购字[2025]第 001-4 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基信息”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石基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
一、《问询函》问题 3.关于评估定价 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显示:(1)本次交易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标的资产 100%股权评估值为 16.02 亿元,增值率 398.59%,思迅软件 13.50%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和本次交易价格均
为 2.16 亿元。(2)前次 IPO 申报时,标的资产 2019 年度至 2022 年 1-9 月的技
术服务收入分别为 1.35 亿元、1.97 亿元、2.52 亿元和 2.00 亿元;软件产品收入
分别为 1.10 亿元、1.08 亿元、0.96 亿元和 0.54 亿元。报告期内,标的资产技术
服务收入金额为 2.68 亿元、2.53 亿元和 0.86 亿元;软件产品收入金额为 0.91 亿
元、0.72 亿元和 0.17 亿元。标的资产及主要竞争对手在零售行业专用应用软件产品和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市场份额占比均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主营业
务收入季节性特征不明显。(3)预测期内,标的资产 2025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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