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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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太古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於任何司法权区构成任何表决或批准的招揽。
SWIREPACIFIC HONGKONGAIRCRAFT
LIMITED ENGINEERINGCOMPANY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香港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及87)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4)
联合公告
(1)太古股份有限公司建议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以协议安排
对香港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私有化
(2)建议撤销香港飞机工程有限公司上市地位
(3)成立港机工程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
(4)契诺股东批准建议的不可撤销承诺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
序言
太古公司及港机工程各自的董事联合公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太古公司要求港机工程董事会向计划股东提呈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透过协议安排对港机工程进行私有化,涉及注销计划股份的建议,并以向计划股东以现金支付每股计划股份的注销价格作为此事项的代价。
建议的条款
根据计划,计划股份将予注销,而作为此事项的代价,各计划股东将有权收取每股计划股份的现金注销价格港币72元(减股息调整(如有))。
建议受限於「建议的条件」一节所述的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待该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计划将生效并对港机工程及所有港机工程股东具有约束力。所有条件将须於最後限期(或太古公司与港机工程可能协定或(在适用范围内)执行人员可能同意及高等法院可能指示的较後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否则建议将失效。
不可撤销承诺
於本公告日期,除「不可撤销承诺」一节所进一步描述的契诺股东所作不可撤销承诺外,太古公司或太古公司一致行动各方概无收到任何有关投票赞成或反对建议的不可撤销承诺。
港机工程的股权架构
於本公告日期,(i)港机工程的已发行股本包括166,324,850股港机工程股份;(ii)太古公司
拥有、控制或行使指示 124,723,637股港机工程股份,约占港机工程已发行的股本的
74.99%;及(iii)计划股份包括 41,601,213股港机工程股份,约占港机工程已发行的股份的
25.01%。
於本公告日期,除其166,324,850股港机工程股份的已发行股本外,港机工程概无相关证
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4)。
於计划生效後,太古公司将持有港机工程100%已发行股本。
撤销港机工程股份上市地位
当计划生效时,所有计划股份将被注销(并向太古公司发行同等数目的缴足新港机工程股份),而计划股份的股票在此之後将不再具有所有权文件或凭证的效力。港机工程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15条申请撤销港机工程股份於联交所的上市地位,自生效日期起生效。
倘计划未获批准或建议失效
受限於收购守则的规定,倘任何条件於最後限期(或太古公司与港机工程可能协定或(在适用范围内)执行人员可能同意及/或高等法院可能指示的较後日期)或之前未能达成或未获豁免(如适用),建议将告失效。倘计划未获批准或建议失效,港机工程股份於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不会被撤销。
寄发计划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建议的进一步详情、说明函件、有关建议的预期时间表、港机工程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意见、港机工程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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