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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1 16:44:21 股吧网页版
通富微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2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大成证字[2026]第 14-3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大成证字[2026]第 14-3 号

致: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关于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相关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函〔2026〕120015 号”《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出具《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

现根据发行人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补充事
项期间”)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变化,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近三年”或“报告期”指 2023 年、2024年、2025 年;“《审计报告》”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09718 号”“致同审字(2025)第 110A008881 号”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12170 号”《审计报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评估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评估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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