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大成证字[2026]第 14-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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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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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大成证字[2026]第 14-2 号
致: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关于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相关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6〕
1200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行说明之处,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评估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评估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在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申请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律师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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