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7 月 25 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或
“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正邦”)收到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辽 13 破申 8 号之二),裁定受理债权人张秀春对朝阳正邦的预重整申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
受理下属子公司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5 年 9 月 4 日,朝阳正邦收到朝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
辽 13 破申 8 号)及《决定书》((2025)辽 13 破 6 号),朝阳中院裁定受理张
秀春对朝阳正邦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朝阳正邦重
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下属子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3)。
2025 年 9 月 5 日,管理人发布《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整案债
权申报通知》((2025)朝阳正邦破管函字第 1 号),通知债权人于 2025 年 10
月 8 日 17:00 时前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并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 时 0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下属子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2025 年 9 月 23 日,朝阳正邦收到朝阳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准许朝阳正
邦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院准许下属子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
司债权人会议情况》,告知《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均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下属子公司重整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一、下属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情况
2025 年 10 月 14 日,朝阳正邦收到朝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
辽 13 破 6 号),朝阳中院裁定批准《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朝阳中院查明,管理人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提交了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5 年 10 月 10 日,本案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经表决,所有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朝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组成的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备、表决程序合法,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依法终止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朝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朝阳正邦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若朝阳正邦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会化解其债务危机,预计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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