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国有企业监管要求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含全资子公司 、控股公司及履行管理职能的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党委、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并负责对内部
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为独立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人,设专职内部审计部总监1名,为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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