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子公司、参股公司追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股权收购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单笔对外投资金额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仅达到前款第 4 项或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适用前款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上述投资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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