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专业理财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对公司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由上述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低风险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不得委托无合规资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理财业务,不得参与高风险理财投资。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须事先报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下属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审慎决策、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不得挤占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将委托理财资金用于任何违法违规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国有专项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
还应遵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衍生品、结构化高风险产品等,不得进行场外配资、委托贷款等变相理财行为。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范围限于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质押该产品。
第七条 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性质的委托理财,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规避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委托理财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的,按照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审批权限办理相应总裁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开展。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投资相关程序是否履行到位。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九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且收益再投资仍应符合本制度的投资范围和审批要求。
第十二条 集团总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由财务管理部对合作金融机构产品进行比选,提交专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办理相关合同/协议签署、产品购买、台账登记等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由子公司发起申请,向集团公司提交专项报告,载明资金来源、理财额度、投资品种、受托方资质、风险评估等内容,履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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