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的处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控南海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
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觉
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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