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因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视相关责任人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经营活动”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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