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海控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
法定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三)其他变相资金占用。指无商业实质往来款提供资金、变相占用(期间占用期末偿还/小金额多批次)、公司资金存放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显著低于市场水平、以公司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融资等监管认定的违规占用情形。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视同公司资金往来,全面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约定明确的结算期限,按约履行收付义务,不得通过延期结算、无合理理由挂账、虚增交易规模等方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通过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方式变相拆借资金;
(七)将公司资金存放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存款利率显著低于市场同期同类型存款利率水平;
(八)以公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等增信措施;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公司资金占用管控的核心监督机构,履行以下监督职权:
(一)指导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定期对公司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含经营性、非经营性)开展全面核查,核查结果需首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年报审计期间,与年审会计师就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充分沟通,督促会计师对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
(三)发现疑似或实际资金占用情形时,立即督促公司管理层采取整改、追讨措施,并按要求及时对外披露;未及时披露的,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对公司防范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建议。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应按照审计委员会要求,具体开展资金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