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独立地对公司及各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风控管理、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公司,所属公司是指受公司实际控制的各级机构。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检查,及对公司合同、协议的合理、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合理化建议等。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配备专职人员数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申请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及附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情况以及股权转让、清算注销、主要管理人员离任等事项进行审计;
(五)参与公司内部重大经济事项的谈判工作,提出风险的管控措施和法律意见;
(六)研究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细则等,参与研究制
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七)负责审查、修改、监督公司经营相关合同的制定及履行;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公司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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