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股票不能得到正确估值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对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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