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职。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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