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20:32:41 股吧网页版
莱茵生物: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情况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追究
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 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了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

(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

(九)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质疑或涉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作出回应的;

(十)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十一)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证监局报备的,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故意隐瞒不登记的;

(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公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董事会或相关业务责任人未提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十)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十二)其他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会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的;

(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重大财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