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重大金额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本制度以下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则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订立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款项支付时间、延迟支付处罚方式等条款。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并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关联交易台帐并作为重要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
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交易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财务部门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经营性资金往来签署的协议、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 1 亿
元,由公司董事长审批,董事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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