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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20:32:44 股吧网页版
莱茵生物: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际修订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第一条 拟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 制定本章程。

原章程条款 第二条 拟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212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212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号文件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 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50300723095584K。
用代码:91450300723095584K。

原章程条款 第六条 拟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1,623,525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1,609,425 元。

原章程条款 拟修订为

新增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章程条款 第九条 拟修订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章程条款 第十条 拟修订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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