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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3 18:25:47 股吧网页版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6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茵生物”)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近日,公司收到桂林市临桂区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2025〕23 号】,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复〔2025〕134 号】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政府调查组的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及专家组意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公司当班操作工在 2#真空带式干燥机装料完成后,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未开启真空泵阀门,未将所有封头卡扣扣完。当班员工在 PLC 启动真空泵的同时启动热水泵,但由于真空泵的蜗杆蝶阀没有打开,不能正常预抽真空,导致罐内无法形成负压环境。在升温加热过程中,该干燥机内物料中的水分和乙醇不断被蒸发,水蒸气和乙醇蒸汽体积膨胀增压,导致罐体两侧封头被高压气体冲出,冲出后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罐内乙醇蒸汽闪爆。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莱茵生物“8.2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公司的处罚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桂林市临桂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公司做出罚款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报告对于公司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当班操作工,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后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该车间的主管及班长、副班长,未及时制止违规操作,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EHS)专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对干燥工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4、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工作的生产总监,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督促公司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司整改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以来,公司高度重视,已迅速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控。一是彻查安全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系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举一反三,辨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二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生产安全方面进行专业诊断,并启动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对现有工艺、设备、产品进行评估及整改;三是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岗位员工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理能力,针对重点工艺或设备建立双人复核机制;四是严格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同时邀请安全专家对公司主要生产负责人长期进行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和辅导。

公司以此次事件为警示,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完善责任体系、强化监督考核、加大安全投入、重塑安全文化等举措,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本次事故对公司的影响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及相关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该干燥车间内的涉事设备与区域正在加速更新和重建,预计将于 2026 年初重新投入使用。公司拥有其他的干燥车间,能够确保生产经营的连续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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