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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8:04:01 股吧网页版
东方锆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5-041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顶洋路北东方锆业园综合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4人,代表股份220,273,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3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7,801,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5人,代表股份12,471,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0人,代表股份16,142,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67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5人,代表股份12,471,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9,923,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1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1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9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06%;反对1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9%;弃权1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6,29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94%;反对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0%;弃权1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7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97%;反对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8%;弃权1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郭佳、李莎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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