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各下属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不正当竞争及垄断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下属企业。下属企
业是指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或持股不足 50%但由股份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他组织形式。
(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正式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
分支机构及与公司合作的供应商、代理商、合作伙伴等第三方主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
公平诚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风险防控: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追责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二章 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虚假宣传
公司及员工禁止通过虚假广告宣传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或竞争对手权益。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不得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
(二) 不得对本公司产品、服务的效果、排名或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三) 不得在商业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名义或者形象;
(四) 不得对本公司产品、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
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六) 不得在商业宣传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
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七) 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使他人将本公司产品、服务误认为是他人产品、
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八) 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
第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
(一)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技术信息:产品设计、源代码、实验数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等;
2. 经营信息:客户名单、采购价格、销售策略、投标文件、财务数据等;
3. 其他信息:尚未公开的并购计划、重大投资决策、知识产权布局、公司认定的秘密信息等。
(二) 禁止行为
1. 禁止非法获取:不得通过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2. 禁止擅自披露:未经授权,不得通过邮件、社交软件、公开会议等渠道向外部人员或无关内部人员披露商业秘密;
3. 禁止违规使用: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个人牟利、帮助竞争对手或损害公司利益;
4. 离职后义务:员工离职后仍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活动。
第六条 商业诋毁
禁止以下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 虚假陈述:编造并传播竞争对手产品质量缺陷、经营状况恶化等虚假信息;
(二) 误导性对比:在广告、客户会议中使用片面数据、不实标准贬低竞争对手;不得主动提及竞争对手负面信息,不得使用“最差”、“欺诈”等主观贬损性表述;
(三) 恶意投诉:以虚假材料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唆使他人发起恶意投诉;
(四) 内部诋毁:在员工培训、内部文件中使用侮辱性语言贬损竞争对手。
第七条 其他不正当行为
(一) 恶意低价倾销;
(二) 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
(三) 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包装、企业名称;
(四)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恶意造谣、恶意评论等网络不正当竞争;
(五) 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八条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公司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 与竞争对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1.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如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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