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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5 15:37:02 股吧网页版
智光电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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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储能”或“标的公司”)27.18%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核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四、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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