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与经营、财务相关的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日常经营重大合同、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等。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部
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或以其他途径知悉的事项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各部门进行重大信息报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所在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代表所在的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分别是所在或所代表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或指派专人与证券部对接信息报告工作。
知悉公司重大事件的员工应当及时将知晓的相关信息通知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报告人,由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报告信息。
第七条 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及时”报告,是指报告义务人应当自知悉重大信息之时起2个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包括报告人在内的所有知情人员对所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报告人进行有关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讲解和培训,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报告及披露的规范水平。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在即将召开或已召开以下“重大会议”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包括: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关于重大信息的专项决策会议。
第九条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一)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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