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节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节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负责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并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分别进行外币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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