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产业构架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母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母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母公司管理层确定。
第十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本身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母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遵循母公司会计政策,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季度或者月度会计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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