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 ,保障总经理高效、协 调、规 范地行使职权 ,保障公司、股 东、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
成。在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四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 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 、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 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 立合理的组织机构 、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 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 ,精通本行,熟悉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 、侵 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 理,对 该公司 、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 )至(六)项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七)项和 第( 八)项 情形的 ,公 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任 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
《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经理的
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 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其他员工;
(八)《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 定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外,总 经理有权批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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