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角色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 1 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并呈交董事长审核,当董事长认为提案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记录应作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档案的一部分进行保存。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形成正式提案。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含会议召开当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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