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2 19:32:23 股吧网页版
御银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法律、法规、财务、证券等政策;

(三)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