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本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并确保在任职期间不发生违背本公司利益和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五)及(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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