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职员的共同作用,旨在为实现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循性,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
第三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进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十条 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的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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