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3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定担保合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之前,董事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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