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之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审制度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和评估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审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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